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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上门服务电话,智能分配单据: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6月1日电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消息,司法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制。自2024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来,司法部指导各地在专业队伍、专门服务、专项活动等方面发力,在专业性、精准度、规范化上下功夫,聚焦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定群体服务需求,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同时,还帮助协调提供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全方位服务,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
两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8万余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0万余人次,大量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司法部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发布5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覆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学生等不同群体,涉及校园欺凌、父母抚养、家庭侵害、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充分彰显法律援助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温度。
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一
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母亲抚养张某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张某某父亲仅支付一千元后,便杳无音讯。张某某母亲因肢体残疾,无固定工作,母子二人依靠低保生活,家庭十分困难。
为索要抚养费,2024年9月,张某某母亲向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母亲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整理离婚协议、张某某父亲前期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并确定受援人诉求后,承办人员拟定了起诉状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父亲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
人民法院立案后,因张某某父亲长期失联,传票无法送达,为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张某某能够及时获得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承办人员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张某某父亲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后,张某某父亲主动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告知其因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起诉,并送达传票。
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父亲沟通,阐明拒不支付抚养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张某某父亲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张某某18周岁,前期所拖欠的抚养费分期支付。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张某某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援助法和“法援护苗”专项行动要求,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专人承办,为受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员认真履职,细致梳理案件证据,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抚养费拖欠及后续支付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长远权益,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的温度。(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案例二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卢某为江苏省某初中在校学生,李某为其同班同学。2023年11月,李某在课间玩耍时,用大功率激光笔照射卢某左眼。次日,卢某左眼突然失明,医院诊断为激光性黄斑区损伤且部分断裂。经鉴定,卢某左眼受损与李某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卢某父亲多次与李某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10月,卢某父亲代卢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卢某家庭经济困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卢某父亲,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向老师学生了解卢某受伤过程,并到医院、鉴定机构等单位收集医院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随后,承办律师代理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父亲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无异议,但不愿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律师指出:李某违反校规携带大功率强光激光笔至校园且照射卢某眼部,直接侵害卢某健康权。李某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卢某身体损伤,还产生心理阴影,致其厌学和成绩下滑,应当对卢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被告李某父亲认可律师意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卢某父亲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3.9万元。2025年3月,李某父亲全部支付到位。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在校学生伤人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健康,关系到千万家庭。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不能完全识别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造成卢某左眼损害,应当由李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承办律师,通过专业服务和细致帮助切实维护了卢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为处理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引。(李炳烁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
案例三
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年仅3岁的幼儿王某某,多次被其母亲张某某以殴打、冻饿、捆绑、凌辱等方式实施虐待,造成王某某严重营养不良、面部软组织挫伤。2024年11月,张某某对王某某施暴致其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因王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将案件情况告知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某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王某某及其父亲,发现王某某骨瘦如柴、对陌生人有强烈恐惧情绪。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真诚悔罪、不适合取保候审,建议对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全面阅卷,调取病历、伤情鉴定及张某某在线上发布的照片等证据,反复与受援人父亲沟通,综合考虑受援人情况,以及张某某拒不认罪悔罪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监禁刑。2025年7月,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未上诉。
刑事案件办结后,王某某父亲担忧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会继续威胁孩子安全,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就撤销张某某监护人资格事宜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同一承办律师代理。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联系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委托第三方出具监护权评估报告。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张某某长期虐待未成年女儿,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虐待罪,不再适合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父亲为唯一监护人。为帮助王某某早日走出阴影,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联动属地派出所、妇联、教育部门,帮助王某某就近入托入园,协调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免费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王某某情况。2025年9月,王某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法律不仅惩治了恶行,更给了孩子一个全新的未来”。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办理涉未成年人虐待和监护失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中,受援人的身心健康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且家庭监护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指导律师提供全流程服务,不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衔接刑事保护与民事监护权保护,帮助受援人脱离不适宜的监护环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在诉讼代理层面之外,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多方力量,将个案中的法律保护延伸至入托幼儿园、心理疏导、家庭监护回访等社会关爱环节,体现了法律援助在重建未成年人安全、稳定成长环境中的重要价值。(郭志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
案例四
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江西省某初中学生蔡某纠集他人围堵叶某,将其拖至巷子和大桥下,采取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叶某实施侮辱、伤害,同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叶某家长知晓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鉴定情形,依法对蔡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决定。事后,叶某因严重心理创伤长期不敢返校读书。
就蔡某等人给叶某造成的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叶某母亲与蔡某等人家属协商无果,遂代叶某向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承办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约见叶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情,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同时,全面调取公安机关笔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等证据材料,系统梳理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征询叶某父母同意后,承办人员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员指出,蔡某未能提供证明叶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并根据侵权人参与欺凌程度和行为危害性,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划分责任比例,因本案中蔡某等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欺凌行为给叶某带来严重心理创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蔡某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1.4万余元。经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叶某已恢复身心健康、转至其他学校就读。
【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校学生因遭受校园欺凌主张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面临身体伤害、人格受辱、心理创伤和法治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快速审查并及时指派承办人员,使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抓住共同侵权、监护人责任、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依法回应被告抗辩,明确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机械停留于伤情等级,而是结合欺凌行为的侮辱性、传播性以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持续影响提出主张,对于类似案件中实现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实质保护具有参考意义。(宁虹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
案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家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拮据。由于常年缺少父母陪伴与管教引导,胡某某性格日渐叛逆,早早辍学在家,后受不良风气影响,三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25年,胡某某因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面临刑事追责。因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援助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当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并两次与胡某某的爷爷沟通,深入了解孩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以往表现。初见时,胡某某言行叛逆、态度嚣张,承办律师从胡某某角度出发,耐心劝导、消解其抵触情绪,帮助他认识到违法与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胡某某深受触动、表示悔过。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人谅解,家庭失管也是其违法犯罪不利诱因。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意见,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参加的听证会,最终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胡某某的爷爷眼眶通红,紧紧攥着那张纸,反复看了好几遍。他特意做了一面写有“司法救济多保障,保护少年有律师”的锦旗,送到法律援助中心。如今,胡某某已告别了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学习手艺,走上了人生的正轨。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针,挽救涉罪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亲情关爱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本案中胡某某的成长经历与违法轨迹,正是这类群体的典型缩影。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响应、精准指派专业律师,不仅是提供法律辩护,更注重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承办律师摒弃简单说教,以耐心沟通唤醒少年悔意,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对少年成长的终身影响。本案通过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惩戒与挽救的平衡,帮助迷途少年重拾人生方向,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朱晓宇 中国儿童中心科研部部长、研究员)
今日研究机构传递重大研究成果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6月1日电 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消息,司法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制。自2024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来,司法部指导各地在专业队伍、专门服务、专项活动等方面发力,在专业性、精准度、规范化上下功夫,聚焦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定群体服务需求,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同时,还帮助协调提供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全方位服务,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
两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8万余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0万余人次,大量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司法部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发布5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覆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学生等不同群体,涉及校园欺凌、父母抚养、家庭侵害、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充分彰显法律援助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温度。
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一
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母亲抚养张某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张某某父亲仅支付一千元后,便杳无音讯。张某某母亲因肢体残疾,无固定工作,母子二人依靠低保生活,家庭十分困难。
为索要抚养费,2024年9月,张某某母亲向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母亲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整理离婚协议、张某某父亲前期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并确定受援人诉求后,承办人员拟定了起诉状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父亲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
人民法院立案后,因张某某父亲长期失联,传票无法送达,为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张某某能够及时获得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承办人员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张某某父亲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后,张某某父亲主动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告知其因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起诉,并送达传票。
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父亲沟通,阐明拒不支付抚养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张某某父亲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张某某18周岁,前期所拖欠的抚养费分期支付。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张某某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援助法和“法援护苗”专项行动要求,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专人承办,为受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员认真履职,细致梳理案件证据,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抚养费拖欠及后续支付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长远权益,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的温度。(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案例二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卢某为江苏省某初中在校学生,李某为其同班同学。2023年11月,李某在课间玩耍时,用大功率激光笔照射卢某左眼。次日,卢某左眼突然失明,医院诊断为激光性黄斑区损伤且部分断裂。经鉴定,卢某左眼受损与李某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卢某父亲多次与李某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10月,卢某父亲代卢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卢某家庭经济困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卢某父亲,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向老师学生了解卢某受伤过程,并到医院、鉴定机构等单位收集医院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随后,承办律师代理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父亲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无异议,但不愿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律师指出:李某违反校规携带大功率强光激光笔至校园且照射卢某眼部,直接侵害卢某健康权。李某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卢某身体损伤,还产生心理阴影,致其厌学和成绩下滑,应当对卢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被告李某父亲认可律师意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卢某父亲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3.9万元。2025年3月,李某父亲全部支付到位。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在校学生伤人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健康,关系到千万家庭。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不能完全识别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造成卢某左眼损害,应当由李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承办律师,通过专业服务和细致帮助切实维护了卢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为处理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引。(李炳烁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
案例三
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年仅3岁的幼儿王某某,多次被其母亲张某某以殴打、冻饿、捆绑、凌辱等方式实施虐待,造成王某某严重营养不良、面部软组织挫伤。2024年11月,张某某对王某某施暴致其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因王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将案件情况告知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某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王某某及其父亲,发现王某某骨瘦如柴、对陌生人有强烈恐惧情绪。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真诚悔罪、不适合取保候审,建议对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全面阅卷,调取病历、伤情鉴定及张某某在线上发布的照片等证据,反复与受援人父亲沟通,综合考虑受援人情况,以及张某某拒不认罪悔罪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监禁刑。2025年7月,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未上诉。
刑事案件办结后,王某某父亲担忧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会继续威胁孩子安全,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就撤销张某某监护人资格事宜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同一承办律师代理。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联系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委托第三方出具监护权评估报告。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张某某长期虐待未成年女儿,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虐待罪,不再适合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父亲为唯一监护人。为帮助王某某早日走出阴影,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联动属地派出所、妇联、教育部门,帮助王某某就近入托入园,协调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免费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王某某情况。2025年9月,王某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法律不仅惩治了恶行,更给了孩子一个全新的未来”。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办理涉未成年人虐待和监护失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中,受援人的身心健康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且家庭监护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指导律师提供全流程服务,不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衔接刑事保护与民事监护权保护,帮助受援人脱离不适宜的监护环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在诉讼代理层面之外,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多方力量,将个案中的法律保护延伸至入托幼儿园、心理疏导、家庭监护回访等社会关爱环节,体现了法律援助在重建未成年人安全、稳定成长环境中的重要价值。(郭志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
案例四
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江西省某初中学生蔡某纠集他人围堵叶某,将其拖至巷子和大桥下,采取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叶某实施侮辱、伤害,同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叶某家长知晓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鉴定情形,依法对蔡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决定。事后,叶某因严重心理创伤长期不敢返校读书。
就蔡某等人给叶某造成的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叶某母亲与蔡某等人家属协商无果,遂代叶某向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承办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约见叶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情,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同时,全面调取公安机关笔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等证据材料,系统梳理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征询叶某父母同意后,承办人员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员指出,蔡某未能提供证明叶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并根据侵权人参与欺凌程度和行为危害性,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划分责任比例,因本案中蔡某等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欺凌行为给叶某带来严重心理创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蔡某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1.4万余元。经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叶某已恢复身心健康、转至其他学校就读。
【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校学生因遭受校园欺凌主张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面临身体伤害、人格受辱、心理创伤和法治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快速审查并及时指派承办人员,使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抓住共同侵权、监护人责任、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依法回应被告抗辩,明确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机械停留于伤情等级,而是结合欺凌行为的侮辱性、传播性以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持续影响提出主张,对于类似案件中实现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实质保护具有参考意义。(宁虹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
案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家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拮据。由于常年缺少父母陪伴与管教引导,胡某某性格日渐叛逆,早早辍学在家,后受不良风气影响,三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25年,胡某某因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面临刑事追责。因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援助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当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并两次与胡某某的爷爷沟通,深入了解孩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以往表现。初见时,胡某某言行叛逆、态度嚣张,承办律师从胡某某角度出发,耐心劝导、消解其抵触情绪,帮助他认识到违法与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胡某某深受触动、表示悔过。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人谅解,家庭失管也是其违法犯罪不利诱因。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意见,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参加的听证会,最终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胡某某的爷爷眼眶通红,紧紧攥着那张纸,反复看了好几遍。他特意做了一面写有“司法救济多保障,保护少年有律师”的锦旗,送到法律援助中心。如今,胡某某已告别了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学习手艺,走上了人生的正轨。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针,挽救涉罪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亲情关爱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本案中胡某某的成长经历与违法轨迹,正是这类群体的典型缩影。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响应、精准指派专业律师,不仅是提供法律辩护,更注重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承办律师摒弃简单说教,以耐心沟通唤醒少年悔意,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对少年成长的终身影响。本案通过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惩戒与挽救的平衡,帮助迷途少年重拾人生方向,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朱晓宇 中国儿童中心科研部部长、研究员)
2025年12月6日至7日,由江苏省医学会心血管外科分会主办、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承办的“第十一届(2025)南京主动脉论坛”在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成功召开。为期两天的论坛汇聚了德国、意大利、法国、美国及中国顶尖心脏中心的数十位权威专家,围绕主动脉疾病的外科与腔内治疗最新技术、复杂并发症处理及未来发展趋势展开高层次学术对话。
上海德达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孙立忠,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主任刘巍接受采访时深度解读了主动脉疾病的防治现状与技术突破,为公众健康敲响警钟。
疾病凶险触目惊心典型案例凸显防治紧迫性
主动脉作为人体血液循环的“主干道”,其健康直接关系生命安危。刘巍主任分享的一则案例令人揪心:一位260斤的患者10年前因主动脉夹层接受手术,术后未定期复查,也未规律控制血压。长期高压状态下,残存的病灶逐渐扩张形成胸腹主动脉瘤,最终出现局部破裂。幸运的是,破裂部位位于腹部,周围脂肪组织与血栓暂时封堵了破口,为救治赢得了时间。“患者就诊时伴随剧烈腹痛,这是主动脉外膜撕裂的典型症状。我们紧急为其实施了动脉瘤替换手术,才成功挽救了生命。”刘巍主任介绍,切下的动脉瘤组织中淤积了大量血栓,不仅会导致血流减慢,还可能引发远端栓塞或感染,隐患极大。
这样的紧急案例并非个例。刘巍主任透露,就在两天前,该院连续接诊了两例急诊患者,均为40至50岁的青壮年,因突发主动脉夹层连夜接受手术。“这两位患者都是从外院转诊而来,手术从后半夜1点多开始,好在最终都顺利完成。”他强调,主动脉疾病的凶险之处在于其隐匿性。很多动脉瘤在扩张过程中毫无症状,一旦破裂,死亡率极高。“与恶性肿瘤不同,主动脉瘤破裂往往瞬间致命,留给患者和医生的抢救时间极短。”
孙立忠院长补充道,我国主动脉疾病的发病特征尤为值得关注:“主动脉夹层患者多为青壮年,而单纯动脉瘤以老年人为主,但整体发病年龄比欧美发达国家年轻十几岁。”这一现象与我国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基础疾病控制不佳密切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主动脉手术量已达4万多例,但面对14亿人口基数和持续增长的患病趋势,医疗服务能力仍存在较大缺口。
上海德达医院院长孙立忠教授致辞
认知误区亟待纠正科学防控筑牢健康防线
两位专家均指出,公众对主动脉疾病的认知误区是导致诊疗延误的重要原因。很多人认为“查出动脉瘤就必须手术”,或忽视定期体检的重要性。对此,刘巍主任作出详细解答:“是否手术需结合动脉瘤的部位、直径、形态及增长速度综合判断。以胸腹主动脉瘤为例,通常直径达到5公分以上才考虑手术;若存在遗传性疾病或形态不规则、增长迅速等情况,则需更积极干预。”他用通俗的比喻解释:“主动脉就像家里的水管,平时看不见摸不着,但必须定期检修。等到墙壁渗血(对应动脉瘤破裂前兆)再抢修,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预防是降低主动脉疾病危害的关键。刘巍主任强调,体重控制是重要防线:“肥胖会导致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升高,这些都是主动脉疾病的高危因素。保持合理体重,能显著降低患病风险。”此外,有遗传性疾病、心脏手术史、主动脉夹层病史的人群,必须定期复查。“最好的治疗是预防,若无法预防,就尽早发现、尽早治疗,这样预后会完全不同。”
孙立忠院长也呼吁将防控关口前移:“很多患者因基础疾病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发病。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都会严重损害主动脉,必须长期规范管理。”他提到,我国心血管外科在主动脉疾病诊疗方面虽取得长足进步,但复杂疑难病例的救治仍面临挑战。“由于技术难度高、投入产出比低,很多医院不愿投入过多资源,导致部分患者难以获得及时救治。”这也是学术论坛持续举办的重要意义,通过经验分享与技术交流,提升全国整体诊疗水平。
南医大二附院心血管外科刘巍主任致辞
技术革新破解难题医工结合开辟新路径
在主动脉疾病诊疗领域,技术创新与经验积累是提升救治成功率的核心。孙立忠院长研发的“孙氏手术”便是医工结合的典范。“这项技术通过植入特制支架血管,大幅简化了主动脉夹层的手术流程,显著提高了患者生存率。”他介绍,技术团队即将在欧洲权威期刊发表20年随访研究成果,其远期疗效目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针对介入治疗后日益增多的并发症问题,刘巍主任所在的南医大二附院团队形成了独特优势。“介入并发症主要包括内瘘、动脉瘤持续扩张、移植物感染三类,近年来病例数逐渐增多。”刘巍主任表示,由于这类并发症的治疗需要丰富的临床经验,很多外省、外市的患者会选择转诊来南医大二附院。“我们通过多学科协作,总结出一套成熟的治疗方案,绝大多数患者都能获得良好疗效。”以支架感染为例,该院团队创新治疗方式,将感染的血管和支架取出后,采用特殊技术重建血管,避免再次感染,使这类曾死亡率超过50%的并发症,如今治愈率达到90%以上。
展望未来,医工结合成为技术突破的重要方向。刘巍主任透露,他个人已申请多项相关专利,正与企业、工程师合作推进成果转化。“医生更了解临床需求,工程师擅长材料与技术实现,二者结合能推动手术器械、治疗设备的持续改进。”孙立忠院长也表示,设备材料研发与围手术期脏器保护、血液保护研究将是未来重点方向。“可降解支架、人工血管编织技术等突破,以及术前术后的多维度保护,将进一步降低手术风险,改善患者预后。”
论坛搭建交流平台惠及民生彰显担当
本次论坛不仅聚焦学术前沿,更注重临床实用与技术普及。除了中外专家的专题演讲与案例分享,会议还特别设置“介入并发症的外科治疗”等紧贴临床痛点的议题,为与会医师提供解决方案。此外,论坛开通网络直播平台,打破地域限制,让未能亲临现场的临床医师同步学习,有效促进了先进治疗理念与技术的普及。
孙立忠院长对论坛的持续举办给予高度评价:“第十一届南京主动脉论坛的召开,为中外主动脉外科医师搭建了高质量交流平台。通过分享经验、探讨难题,能推动整个行业的诊疗水平进步。”他表示,南医大二附院作为承办方,充分展现了区域诊疗中心的实力与担当。医院心血管中心团队在论坛上分享的《A型主动脉夹层的治疗现状》《介入并发症的外科治疗》等专题,引发广泛关注。
此次论坛的成功召开,不仅促进了主动脉疾病诊疗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更向公众传递了“重视健康、科学防控”的理念。正如专家所言,主动脉疾病的防治需要医疗行业的技术革新、医疗机构的责任担当,更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唯有多方合力,才能筑牢生命“主干道”的健康防线,让更多人远离疾病风险,拥抱健康生活。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孙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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